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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更新日期:
111-05-09
發布單位:
農林畜牧科
類  別:
1999
問題 
農地變更
解答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
 
按「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同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在1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3,000元;面積超過1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新臺幣1,500百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責,提供區位及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並會審相關機關審視,後再行送本處綜合審理。

 

有關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申辦程序,可參閱本府地政處-便民專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專區-變更編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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