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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科

更新日期:
111-04-12
發布單位:
工商科
類  別:
工商科
問題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何?
解答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本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適用範圍,如附表。
相關附件: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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