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電子遊戲機,並須送請經濟部評鑑通過。又依經濟部101年2月4日經商字第10100505540號函釋,選物販賣機是由消費者以選物付費方式直接取得陳列販售之商品,因其係採對價取物方式,尚無涉射倖性,故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
2.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機台設定必須符合以下四項原則:
(1)設定保證取物價格:機台標示保證取物價格並在投足金額後,必須連續輸出強爪模式,直到夾取到商品為止。
(2)商品價值與售價相當:保證取物價格不可與擺放商品價格顯不相當,例如標示保證取物1990元,而擺放絨布小玩具、手機架或雷射筆等。
(3)不可影響取物可能性:不得在天車加裝障礙物、掉落洞口過小、商品加裝鐵塊等。
(4)不可在外觀上更改機具名稱或更動原經評鑑通過之操作流程。
3.所以,目前合法的選物販賣機必須出示經濟部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公文,且機台必須符合前揭四項原則具備保證取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