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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更新日期:
105-01-11
發布單位:
產業發展處
類  別:
1999
問題 
民眾遛狗是否一定要繫狗鍊?未繫狗鏈有哪些罰則?
解答 
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罰則: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罰則:同法第29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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