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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更新日期:
106-05-18
發布單位:
產業發展處
類  別:
1999
問題 
市售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應標示事項及內容為何?
解答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應標示:1.商品名稱2.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3.主要成份或材料4.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5.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6.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商品標示應行標示事暨詳細說明可至「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http://gcis.nat.gov.tw/ela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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