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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科

更新日期:
92-01-01
發布單位:
產業發展處
類  別:
市場管理科
問題 
公有市場攤位可否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解答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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