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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畜牧科

更新日期:
113-03-21
發布單位:
農林畜牧科
類  別:
農林畜牧科
問題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保險加保資格
解答 
壹、農民健康保險
自105年1月1日起,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不論是否為農會會員,均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一、年滿15歲以上。以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以下稱退伍青農)參加農保,應為50歲以下。但曾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後退保,並於退保後5年內申請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

四、自112年2月10日起,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以下稱農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3萬600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5千100元以上金額。但以退伍青農資格,並以自有農業用地或承租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

(二) 本人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三) 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含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但以本條例第5條之1加保者,其領取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不在此限。

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一) 農民如參加公保、軍保、就業保險、勞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即不能申請參加農保。

(二) 例外規定:

農保被保險人僅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含111年5月1日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每年實際從農時間達90日以上,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農暇之餘重複參加勞保,且重複加保期間每年(1月至12月)累計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不受影響;若重複參加勞保每年累計逾180日,則農保自第181日起取消資格。(例外:農保被保險人因農地流失埋沒(如921震災)致無可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始不受180日之限制)

七、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以謀取生計:

(一) 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5)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2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以上。

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二)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 加保之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四) 108年1月9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以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本保險。

(五) 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非會員雇農資格,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90年1月20日已修法刪除會員雇農入會規定,修法前入會之會員雇農,其於繼續受僱期間亦得繼續參加農保。

八、具學生身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二)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九、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者,農民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112年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或曾參加農保者。

(二) 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面積符合前開第七點規定。

 

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得依其意願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稱農職保):

 

一、符合下列加保身分之一:

(一) 農保被保險人。但自112年12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參加農職保。

(二) 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身分之一:

已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國民。

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三) 未具前兩款身分,惟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以下稱區域從農)。

二、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以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或區域從農身分參加農職保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已參加農職保者,再參加前列保險時,農職保應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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