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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科

更新日期:
102-01-24
發布單位:
工商科
類  別:
工商科
問題 
何謂工廠管理輔導法所規範工廠?
解答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相關定義分述如次:
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另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1)屠宰業(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非屬於前款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A.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
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B.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
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C.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三、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產業類別: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妝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菸)。工廠規模: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產業類別: 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工廠規模: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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